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三)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
1.背景
某电器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先后做了8次修改,但未能按期交付图纸,致使工期拖延。竣工验收时,电器公司对部分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经双方协商无果,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
2.问题
(1)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对工期的延误,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公司今后在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分析
(1)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2)对于工期的延误,该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举证。因为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做了8次修改,并未按期交付图纸,导致了工期延误,建筑公司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建筑公司应当向法院将电器公司修改的图纸以及图纸修改的时间等相关证据予以举证,即证明工期延误非本建筑公司的行为所致。
(3)该建筑公司在今后的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作出专门的预期性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对由于对方原因而导致合同延期的情况作出书面认定,以备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民法典》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民法典》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019年10月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020年7月公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3)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1)项、第(2)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案例】
1.背景
某开发商在与某中型建筑公司商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求该建筑公司必须先行垫资施工。该建筑公司为了获得签约,答应了开发商的要求,但对垫资作何处理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当工程按期如约完工后,该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将先前的工程垫资款按照借款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问题
该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将工程垫资按借款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开发商应当依法支付该建筑公司的工程垫资款及其利息。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1.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竣工日期等作了详细约定。该工程如期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50万元。经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便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还欠另一公司的债务为由,拒绝支付其尚欠的工程价款
2.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2)建筑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分析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欠另一公司债务而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据此,建筑公司应当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个时限,该建筑公司将失去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