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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日期:2022-02-2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105次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步、但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影商事贸易行为。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是建立了委托关务,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事务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案例】

1.背录

某开发商需要定制5台电梯,后委托某机电公司代购,并与该机电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对电梯的生产厂家。型号、价款、到货时间、地点以及对机电公司的受托权限等作了约定。之后。某机电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电梯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在代购合同履行时,电梯生产厂家符合型号要衣的只有3台可以按期交货,而其他2台交货时间较长。为了不影响委托人的使用和对委托代购时间的履约,机电公司认为尽管电梯的型号不同,但质量、外观等差异不大,就擅自做主将另外2台型号有所差异的电梯作了代替,事后也未向开发商及时报告。在试用期间,其中1台发生了质量问题。

2.问题

1)对有质量问题的电梯,开发商应当向谁提出索赔?

2)机电公司有何过错?

3.分析

1)对有质量问题的电梯,开发商可以向机电公司提出索赔。《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机电公司未经开发商的同意擅自改变电梯型号并在事后也不向开发商报告,属超越代理权限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机电公司的主要过错一是没有完全履行委托合同,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是擅自改变电梯型号,事后也没有及时向开发商报告。《民法典》第922 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案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鱼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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