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3-20]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749次
3月17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个规定的22条说,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规定执法。《规定》的第十条,制订了十六种情形下的执法行为不受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全覆盖、其他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八)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九)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相对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十一)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使得执法人员无法掌握有关证据材料,进而无法对涉嫌违法的相关场所、设施、财物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灭失、损毁或者流入市场的;(十二)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决定,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十三)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十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五)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