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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日期:2022-03-25]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505次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074月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可以单独适用。

(一)人身要素

人身要素就是人员伤亡的数量。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的死亡和重伤。因此,人员伤亡数量被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二)经济要素

经济要素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往往还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要保护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还应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划分事故等级。

(三)社会要素

社会要素就是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应当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例如,事故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反应强烈;造成较大的国际影响;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等。对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由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也差异较大,很难用同一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因此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0192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192月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20197月应急管理部经修改后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201812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教育培训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上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教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四)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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