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88489748
13888147524

2022年《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4部消防政府规章修改决定正式发布

[日期:2022-06-0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593次

2022年5月31日,王予波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5月9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2年5月31日

01、修改背景

总队党委历来高度重视消防立法工作,每年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全省法治工作,特别是随着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两次修正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修改出台,总队主官从贯彻实施上位法、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超前谋划,提前部署,主动融入,2020年即全面启动本省消防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此次省政府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是本省消防立法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以《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5部规章为配套的省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丰富和完善。


02、修改过程

此次4部规章修改历时1年半,总队与省司法厅先后4次召开部门座谈会,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开发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沟通,修改论证,数易其稿,累计修改内容多达114处,特别是4部规章的修改得到了省委编办、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司法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29个省级相关部门、16个州市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的大力支持,凝聚了各级各部门和相关立法人员的智慧及心血,最终经省政府常务会审批通过。


03、修改重大意义

4部规章的修改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对云南消防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完备的消防法治体系保障本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回应,将为我省实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04、修改重点内容


4部规章修改内容紧扣云南省情,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吸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了上位法要求,回应了消防执法改革需要,在原规章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框架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同时,对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称谓进行了更新。


一是充分考虑职能移交,工作衔接的问题,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在《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保持部门规章之间的要求在我省规章中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二是充分考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和保障方面的现实困难,根据《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及相关建设指导意见,结合近年来我省石化企业、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等实际,在《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消防队分类分级建设的重点和标准要求;将部分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纳入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条件,同时根据最新政策法规,明确了相关职业保障措施。


三是充分考虑党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的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 


下一步,总队将结合4部规章的实施开展系列宣贯活动。


  • 波浪
  • 波浪
  • 波浪
  • 波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