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许可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5.《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 8.《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44 号)。 申请条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有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指南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机构章程和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告知承诺书(自愿)。 办理地点 通信地址:昆明市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政策法规科414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00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企业自愿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最短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现“最多跑一次”。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资料提交: 1.备案事项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资料提交: 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2.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 3.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原审批机关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或备案登记表、备案证。 人力资源机构变更、延续及经营活动终止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资料提交: (1)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住所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4)机构延续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延续书面报告》;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5)终止经营活动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终止原因、终止后单位债权债务、未完成业务处理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行政备案登记回执。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管理 拟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在其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加注“开展网络招聘服务”,提交材料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C.特殊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书面报告》原件 1 份;
(二)《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原件 1 份;
(三)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招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原件 1 份;
(四)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截图 1 份;
(五)以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还须提交《网络招聘平台服务协议样本》原件 1 份。
办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 320 号便民服务中心 4 楼 414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19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