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合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郑重警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对2022年4起烟花爆竹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希望各烟花爆竹经营户引以为鉴,规范做好今冬明春的烟花爆竹销售工作。
案例1: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1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点(盘龙区金夏路与金秋路交叉口)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中发现王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部分货品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王某某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建立购销账目,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且调查期间拒绝配合调查,对王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9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例2: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陆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11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某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执法检查5类重点的烟花爆竹类以下问题:陆某烟花爆竹零售点(白云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南侧)部分货品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单据,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发现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陆某销售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陆某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案例3: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对呈贡区亮某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15日,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对呈贡区亮某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查收吉祥花、八方来财、财源广茂、八方求财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呈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对呈贡军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29日,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对呈贡军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销售没有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查收超人玩具炮28盒、小金鱼11盒等烟花爆竹。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呈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