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安委办印发《普洱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日期:2022-11-19]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625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云南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和《普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普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印发《普洱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以下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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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以下统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全员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即“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二)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三)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企业向职工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公告栏或厂务公开栏中进行: (一)及时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变更和执行情况; (三)及时通报(公示)重大隐患的发现及治理过程、验收销号情况,治理进展情况至少每周更新通报(公示)一次; 四、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时间应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致,每年至少报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应在企业厂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内容)的建立、修订、变更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体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的吻合情况,以及与本企业实际结合程度等。 (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职工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职工及社会人员举报的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成效等。 (三)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应包含重大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报告、分析等情况。 五、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应报告重大隐患的简要信息(部位名称、排查日期、排查人员、内容、现状、监控措施等),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组织现场评估(评价)、制定治理措施; (二)在评估及制定治理措施后,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三)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四)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要在验收后3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 (五)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检查指令或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在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报检查或挂牌督办牵头部门(单位)备案。 六、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 企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后如内容有较大修改,应于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隐患报告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重大隐患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时,可依据企业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依法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隐患。 八、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推荐的必备条件。 九、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双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评选表彰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企业工会应协助督促落实“双报告”工作,督促企业行政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或职工代表审议。 十、本制度所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 (四)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以及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时限、资金、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要求; (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监测监控、督办验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六)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举报奖励、考核奖惩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报告内容。 十一、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