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一)许可内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范围:昆明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二、设立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三、申请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八条。
四、办理材料
(一)新办证:
申请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9.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
(二)延期换证: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5.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3.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三)变更: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五、办理流程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程序: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注明: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详细地址、面积及周边环境的情况;申请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年经营量、每一品种的最大储存量、储存的方式等);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受理单位;
3.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次审查核实并签注意见盖章;
4.经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申请材料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审查;
5.经审查合格的,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6.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七、办理地点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新办:7个工作日,延期:5个工作日,变更:3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63149859。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可按照许可经营范围进行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可在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窗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