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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日期:2023-02-15]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452次

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核本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行业(领域)等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央驻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各类专项工作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形成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管理,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生产经营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落实监控管理措施;

(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昆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管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落实以下方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二)为高危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四)安全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六)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七)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八)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九)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费用;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检查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制定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

第十二条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性,并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落实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痕迹资料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并于每年1月20日、7月10日前分别形成上年度及上半年书面履职报告,经本人签字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并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检查,督促整改:

(一)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企业;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企业;

(四)群众多次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

(五)被上级部门督办的企业;

(六)不提交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企业;

(七)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报告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不清楚或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企业;

(八)其他应当及时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交的履职报告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原则上两年内对辖区每个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为优秀的,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本人当年至少三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其获取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称号。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向银行、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公告的方式予以曝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强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和个人均按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包括本市所辖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年度考核表》随本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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