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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培训: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提示

[日期:2023-04-2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354次

一、规范动火作业审批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细化作业内容。作业前,负责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和作业地点所在生产单位应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查验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相关方持有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年。要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技术交底式样等内容,并同时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逐项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表维修车间等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远离井口、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标志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

三、明确动火人员安全职责

动火作业应指派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现场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生产实践经验,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动火作业人应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遵守有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动火流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加强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全程监护动火作业过程,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制止,不得中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开展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山井下动火作业必须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应进行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阴燃点等并等待30分钟以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动火作业地点,明确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火灾逃生演练和反风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撤离人员、处置初发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及相关内容信息。地下矿山在井口、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撇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尚未形成第二安全出口的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撇出动火作业影响区所有人员。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必须深入推进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加强动火现场安全监护和管理,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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