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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3-05-1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963次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熏蒸作业场所”是指使用磷化铝(镁)杀虫剂,运用熏蒸方式对烟草虫害进行治理的作业场所。

2.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生产线和场所”是指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浸渍器、压缩机,以及储存液态二氧化碳的储罐、工艺罐、回收罐的所在区域。

2.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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