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一)许可内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范围: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4.采掘施工企业
二、设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三、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四、办理材料
(一)新申办: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二)延期换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1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申请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填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
(二)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次审查核实并签注意见盖章;
(三)申请单位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栏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配号系统申请许可证配号;
(四)经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申请材料和许可证配号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审查,签注意见;
(五)经审查合格的,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七、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新办:7个工作日,延期:5个工作日,变更:3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63149859。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1. 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非煤矿矿山生产活动。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可在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