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某制氧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吴某所持有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制氧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吴某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执法检查时其合格证因过期而失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