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交通设施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工段使用属于涉爆粉尘的静电粉末涂料,但喷粉室内部地面、背包式除尘滤芯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4厘米;除尘器灰斗内部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80厘米。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该公司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喷塑工段和除尘器。
苏某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经常发现除尘器卸灰口堵塞,但未将工人不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除尘器积灰严重的隐患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该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苏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苏某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粉尘云,在点火源作用下,可能引发爆炸事故。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区域的冲击波将其它区域的积尘扬起,形成粉尘云,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波及范围和威力往往比初始爆炸更大。因此,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的喷粉室、除尘器灰斗内积尘严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主要负责人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苏某虽履行了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的职责,但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该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苏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