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相关政策法规通知如下: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申请人经考试合格后,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证书。
该证书每 4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发证部门予以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证书予以注销。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上述政策法规执行,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