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我校考试工种:
1、电工作业(电工证):
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防爆电气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继电保护作业。
2、焊工作业(焊工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高空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登高架设作业。
4、制冷作业(制冷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危险化学品合格证: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6、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8、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
9、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安全员(昆明市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学校简介:
昆明五华科普职业培训学校是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培训学校,专注电工、焊工、高处、叉车、起重等考证培训服务,先后培训各行业人员达10万人,已经历各种考试2000多场,服务于央企:中广核集团、中铁集团;中国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国交建;国有企业:机场集团、国家电投;上市企业:万科物业、红塔集团、云天化集团、云内动力集团等100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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