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某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未对废井筒的处理措施进行具体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安全技术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所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安全技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专家评析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重大疏漏构成报告失实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报告失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1进行。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公司未对废井筒的处理措施进行具体评价,属于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对废井筒的处理措施进行具体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构成重大疏漏,但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1关于报告失实的认定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公司违法行为确凿,行政处罚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