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参考运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因维修、安装、限额以下工程等开展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和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打磨、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二、动火审批职责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24小时营业的场所除外)。
(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安全监护等工作。
(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动火作业可以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四)火灾风险高或者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在火灾高风险区域或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与报备
实施动火作业应当向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注明时间、地点、安全措施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同步可在云南省动火作业信息管理平台报备。(网页版:https://zhbb.yn119.gov.cn/dhbb/yybbPc/#/login?redirect=%2F;手机版:关注云南消防公众号,点击底部消防助手→动火作业)
(二)安全审查
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并记录安全审查情况,对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提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票》。
1.资质核查:用人单位在“云南省动火作业信息管理平台”查验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建筑焊工)》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人证一致。
2.防火分隔: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特殊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营业期间动火作业,作业区必须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3.可燃物管控:10米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完毕,无法清理的采用不燃材料隔挡或灭火毯覆盖。
4.孔洞封堵:动火作业前,将楼板缝隙、地沟等可燃物清除后,用不燃材料覆盖或填砂隔离。
5.高空防护:高空动火作业须使用接火盘、防火隔板等措施防焊渣飞溅。
6.危险源排查:动火作业前,须确认周边无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装卸、排放、喷涂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作业。
7.应急准备:动火作业现场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确认消火栓水带连接到位。
8.操作能力:作业人员须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作业过程管控
(一)公告与监护。归口管理部门在动火作业前须在建构筑物主入口、现场及重点区域张贴动火作业公示,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二)措施核验。监护人对照《动火作业票》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三)合规动火。动火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票》注明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发现违规动火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施工作业。
(四)应急处置。发生火情时作业及监护人员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五)收尾检查。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遗留火源后方可撤离;《动火作业票》应当存档备查或上传至“云南省动火作业信息管理平台”备查。
五、监督与奖惩
(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动火作业纳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内容,发现未经审批违规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存在火灾风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动火作业安全管控纳入单位奖惩规定,严肃惩处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